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6篇)

时间:2024-09-02 11:15:02 浏览量:

篇一: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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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9年第08期

  【典型案例1】

  郭某,某省环境保护局局长,中共党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郭某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某绿色公司颁发各类环境治理资质证书,并力推该公司承揽多个垃圾处理厂修建工作。由于公司设计工艺落后、设备质量差,多个项目达不到建设目的而整体报废,给国家造成33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典型案例2】

  潘某,某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该煤炭地质局下属单位的3名党员干部因单位行贿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后,省煤炭地质局仅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未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特别是2018年11月终审判决下达后,潘某以3人已提起申诉为由仍不按照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典型案例3】

  张某,某市水利水产局行政审批科干部,中共党员。2018年11月,张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期间无视工作纪律,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多次在工作时间睡觉,且因为工作态度蛮横粗暴,多次与办事群众发生争执,造成了恶劣影响。

  【党纪评析】

  一、案例1中的郭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犯罪

  郭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各类资质证书,帮助其承揽工程项目,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郭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对郭某的党纪处分,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之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案例2中的潘某构成《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

  潘某作为省煤炭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在管党治党工作中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关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构成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追究潘某在管党治党中的失职渎职责任。

  三、案例3中的张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

  張某作为公务员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规定,构成《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对张某的党纪处理,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规定,按照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定性处理。

篇二: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时政

  关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党纪政务处分如何定?│文本刊全媒体记者王巧捧近日,贵州省通报7起酒驾醉驾问题,其中既有一名副镇长9个月内两次酒驾被撤职,又有多人涉醉驾被“双开”,通报中的涉酒驾醉驾公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分。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线索,可能带出更多违纪违法问题。近年来,各地注重风腐同查、一体纠治,通过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整治工作,深挖其背后的作风以及腐败问题。相比其他人,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一旦发生酒驾、醉驾行为,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接受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但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查到后,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如何令纪法衔接的“通道”更加畅通?对于公职人员不同程度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该给予什么样的党纪、政务处分?副镇长9个月内两次酒驾,被撤职、降级,是轻了还是重了?对此,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采访了多名纪检监察方面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纪委监委怎么知道你酒驾了贵州省的通报显示,黔南州长顺县白云山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寇永华,分别于2021年4月、2022年1月,先后两次酒驾被处罚,最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通报中的一句话——“寇永华未主动向组织报告其酒驾违法问题”,将一个略显尴尬的问题摆在公众面前,即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涉酒驾、醉驾问题,从公安机关查处到纪委监委知晓,如何贯通?部分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线索,来自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前置、主动发现,通常为在节假日期间加强“四风”监督检查,或开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会同公安机关,重点查处。这些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往往能较为及时掌握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短时间内成效明显。34但纪委工作人员指出,这并非发现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线索的常态化机制,存在“一阵风”、低效率等问题。随着对大数据监督模式的探索,各地纪委监委更为常见的办法是,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线索,这种方式较为便捷,监督范围广,效率高。以绵阳市纪委监委的监督信息协作平台为例,该平台覆盖全市公职人员,贯通市县乡三级纪委,对接市县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汇集了公安、市场监管、法院等27个行业系统,数据24万余条,方便识别比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包括酒驾在内的各类监督信息。对此,一名廉政研究专家表示,纪检监察机关的创新做法和主动作为,值得肯定。但实际上,在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应首先畅通线索移送通道,让纪法、法法衔接成为自然而然的工作流程。据某地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上位法规,公安机关对因酒驾被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但目前移送不及时、通道不畅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你们怎么知道我酒驾了?”在大数据监督刚刚运行的时候,据多地纪委工作人员介绍,当他们对酒驾被查还不主动上报的党员干部发出立案通知后,对方的第一反应往往比较惊诧。这样的惊诧背后,有这样一种认知: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酒驾行为属轻度违法,公安机关处理后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会知道。这样的认知有一定的现实背景。在见诸公开报道的一则消息中,某市纪委监委通报一名两次酒驾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案例时提到,被处分当事人第一次酒驾后未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信息不对称、公安机关移送不及时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也成为当地开展大数据监督平台的初衷之一。有学界人士认为,“党员干部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如何量纪量罚关于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如何量纪,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在现有规范框架内,如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理论上基本没什么争议”。整理学界、实务界观点,可以发现:公职人员一般性的酒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对于其中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对于非党员,由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轻处分。不过,专家也表示,对于公职人员酒驾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应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比如结合喝酒的原因、喝酒的时间、有无造成恶劣影响、酒精含量的高低、初次还是多次酒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常,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较为合适。黔南州长顺县白云山镇副镇长寇永华两次酒驾被查,通过酒精含量测试后,均被判定属酒后驾驶。单次酒驾,属于一般违法,适用于党纪政务轻处分。但因其累计两次违纪、未主动向组织报告等加重情节,所以进行了加重处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一级科员”的处分。对于酒驾后被判定达到醉驾标准,定罪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危险驾驶罪(故意犯事故而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综合考虑后可以不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上一级机关批准,且仍需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上述量纪结果。”某地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专业人士介绍。但他认为,这是对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工作的理解不到位。对这一争议问题,在该省纪委监委下发给各市州纪委监委及派驻机构的审理手记中,有明确的规范参照。审理手记中显示,因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行为人的整体行为中仍然有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时,不能机械地认定为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应当从实质上去理解和把握,应实质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基本犯、过失结果加重犯等情形。否则,仅仅是醉驾没有造成事故,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后,当事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或公职;而醉酒造成交通事故,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后,竟有可能不被“双开”。这明显是量纪不平衡。“这也的确是解决当下量纪失衡问题的有效方案。”对于该审理手记中的量纪标准,前述学界人士回应。当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有可能只是风腐问题的切口,对其不仅要准确量刑,更要查清背后是否有作风、腐败问题,对发现相关问题的,应深查细究,查实后在审核处理时应当合并处理。35罪)被判刑的,对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专家指出,在实践中,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并不必然开除公职,但基于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应当同时给予政务撤职以上的重处分。在近期贵州省通报的案例中,黔东南州天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林世波、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镇水利移民站原负责人黄光志,均因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和罚金,二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不过,在量纪中,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在组织处分时,到底适不适用“过失犯罪”,还存在不一致的观点。醉酒交通肇事是否属“过失犯罪”

篇三: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纪律处分如何执行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下文是最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

  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负面清单

  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王岐山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王岐山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

  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王岐山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

  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一个道德“高线”,一个纪律“底线”,12日的政治局会议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此间关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篇四: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对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党员,如何处置?

  《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一、关于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求

  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要求,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党组织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关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如何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作出了说明。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在党纪上应当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不适用政务重处

  分的公职人员,可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责令辞职、依法罢免等处理。

  二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实践中,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把握。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适用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党内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但对于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则应匹配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

  二、关于党纪处分的立案程序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党员、公职人员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三、关于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发生改变后的处置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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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价:48.00元ISBN978-7-5174-1048-5出版时间:2022年4月

  内容简介

  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裁量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案件实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基础。本书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以最新纪法规定为依据,采用“违规+有责”的分析方法,对常见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理念与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全书脉络清晰、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认定常见违纪违法行为的学习参考。

篇五: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进行党纪处分

  一、概述

  违法,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不遵守法律或者法令的行为。犯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这既是作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共产党员应尽的责任。

  首先,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是一致的。我们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而党的纪律要求广大党员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所以,国家法律、法令对党员的规范约束同党的纪律是一致的。作为一名党员,既要遵守党的纪律,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其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说,我们党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活动的准则,并且有维护其尊严、保障其实施的职责。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员和党的干部都是国家的公民,只有守法的义务,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再次,党员是否带头守法,是衡量其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仅表现在工作、生产、学习等方面,而且也表现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方面。不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党员不仅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而且还要积极地进行法制宣传,同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一)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如何给予党纪处分;(三)党员受到党纪追究的如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四)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二、具体内容

  (一)《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的规定

  原“试行条例”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综合本条和本章有关条文表明:因为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党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开除党籍。但是,其中同时具备六项条件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这些条件是:一是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二是对违纪行为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三是在群众中未造成恶

  劣影响;四是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经济方面的故意犯罪;五是被判处的是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六是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起草原“试行条例”时认为,因为故意犯罪,同时符合以上六种条件的党员,实际上是很少的,主要是这样一些情况,如某党员的孩子为非作歹,在群众中民愤极大,而地方有些部门疏于职守,未加认真管教,该党员为了管教孩子,将其打伤致残,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群众联名替该犯罪党员求情、希望减轻刑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犯罪者往往量刑也较低,从党纪角度来讲,对于有这种违纪行为的党员一般也不宜开除党籍。因为,有上述情形的党员虽然属故意犯罪,但就其犯罪的情形而言,并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对其不开除党籍,可以最大限度地挽救违纪党员,在社会上也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这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考虑到树立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原则的需要,修改了原“试行条例”第31条的规定。新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该条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较原“试行条例”第31条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但“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的规定更加严格。

  (二)《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如何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劳动教养,是对违法违纪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第10条对劳动教养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是:“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我们认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条件的基本要求,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不再具备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应当一律开除党籍。因此,原“试行条例”第32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这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考虑到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拟对实施劳动教养的条件作出调整,因此,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使得今后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的处理留有余地,也更加符合实际。

  (三)《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关于对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的党纪处分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章新增加了第33条规定。其内容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

  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篇六: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失职渎职类违纪?为如何认定如果国家?作?员的失职渎职?为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构成犯罪的,会受到违纪处分。那么,失职渎职类违纪?为如何认定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失职渎职类违纪?为如何认定认定失职渎职违纪?为要把握以下?个??:?先,?为?应当预见??滥?职权、玩忽职守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不履?或者不正确履?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的违法?为产?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为?有滥?职权、不履?或者不认真履???职责的?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或者不认真履?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为。再次,失职渎职?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具有?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职权?为能否追究有关?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要求产?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为,?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如何处分:(?)涉嫌犯罪的失职渎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的?为,且涉嫌犯罪,应当直接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给予党员重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开除党籍处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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