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7篇)

时间:2024-08-30 11:15:04 浏览量:

篇一: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

  

  博学笃行

  自强不息

  国企正式员工有编制吗

  国企是指由国家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也被称为国有企业。在中国,国企在经济领域起着重要作用,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作为国企正式员工是否有编制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国企正式员工是否有编制的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编制。编制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分配的公务员职位,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路径的一种形式。编制员工享受国家提供的一系列保障和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职业发展等。

  在国有企业中,既有行政编制员工,也有非编制员工。行政编制员工是指获得国家批准招收的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与政府相关,享受行政编制的待遇和权益。非编制员工是指在国有企业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招聘的员工,他们并非公务员,不能享受行政编制的待遇和权益。

  那么,大多数国企正式员工是否有编制呢?答案是不一定。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中,特别是那些与政府紧密相关的企业,例如电力、能源、银行等行业,在招聘员工时会有行政编制的名额。这些行业通常会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公开招聘,并遵循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博学笃行

  自强不息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并没有明确的行政编制名额。这些企业更倾向于聘用非编制员工,以适应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资、福利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

  虽然国企正式员工是否有编制存在差异,但无论是否有编制,国企都有责任向员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和保障。国企正式员工通常会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此外,国企也会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通道。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一些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革,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这些改革可能会对国企正式员工的编制和待遇产生影响。例如,有些企业取消了行政编制,转而采用合同制或其他灵活的用工形式。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员工的待遇和权益发生变化。

  总结起来,国企正式员工是否有编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存在行政编制名额,员工可以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和权益。然而,在其他一些企业中,可能没有明确的编制名额,员工的待遇和权益会有所不同。无论是否有编制,国企都有责任向员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和保障。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员工的待遇和制度可能会发生变化。

篇二: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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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国有企业大股东一定是政府吗

  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一定是政府,很多国有企业没有股东,因为都是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所以,国有企业的整个发展策略跟国家的整体政策基本上都是吻合的,但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

  一、国有企业大股东一定是政府吗?

  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政府。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

  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过去适用在国有企业上的一些经营理念,现在看来确实不太适合时代的发展,所以伴随着国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营企业都已经重新开始了改革调整。当然国家在相关政策上也给予了国有企业高度的支持。

篇三: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

  

  博学笃行

  自强不息

  国药控股是国企吗

  国药控股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是中国医药行业的重要参与者。然而,对于国药控股是否属于国企,这个问题似乎有些复杂。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理念国企的概念和特点。

  国企,即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常由政府控制或持有大多数的股权。国企的特点包括政府所有权、政府利益优先、政府干预以及公共利益至上。

  国药控股成立于1997年,是中国医药制造和分销领域的领导者。该企业的前身是中国医药企业集团公司,是中国医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药控股是在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下的国有独资公司。这意味着国药控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国家,并受到国家的直接监管和管理。

  根据国药控股的股权结构,公司的股东主要是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下属的机构,这进一步证实了国药控股是国有企业的身份。此外,国药控股也是在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香港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意味着国药控股需要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和报告,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博学笃行

  自强不息

  国药控股作为国有企业,其经营行为也受到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指导和影响。国家对于医药行业的政策指导和市场监管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健康,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国药控股在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上与其他国有企业相似,政府对其经营和战略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然而,有人可能会提出一个反对观点,即国药控股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的国企不同。国药控股作为医药行业的领导者,其经营模式和市场活动更接近于国际化和市场化的企业。公司追求效益、创新和市场份额的目标与传统国企追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目标有所不同。

  在进行这个问题的讨论时,还需要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国有企业改革,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国企的竞争力。因此,国药控股可能受到改革的影响,采取了更加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机制。

  总的来说,尽管国药控股在经营模式和市场活动上可能与传统国企有所不同,但从公司的股权结构、所有权归属以及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国药控股可以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国家在国药控股的所有权和决策层面上拥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这使得国药控股与其他传统国有企业具有相似的特点。此外,国药控股的经营活动也受到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指导和制约。

  博学笃行

  自强不息

  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的是,国企的定义和分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国药控股是否属于国企的问题,具体的认定可能需要参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和标准。本文的观点是基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定义和特点来进行分析和论述的

篇四: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国有企业依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原因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很大差别。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但是,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这个盈亏?很难回答。

  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程度,特别是对所有者的利益保护。从这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说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如果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然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保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基本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负这个责任吗?回答依然否定。虽然说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全民所有。但是,由于公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多,公民作为初始所有者的控制须经历政治和经济两个程序,市场和非市场两个领域,其行为能力大大减弱,代理成本也相应升高。即使有微弱的行为能力到达经营者,也会因为公民的所有对象不明确而变得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虽然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但让他们来负企业的盈亏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国有企业无法成为能真正自负盈亏的企业。

  2,目标定位难。企业的产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那么,企业的目标也应成为各利益相关方目标的集中体现,特别是所有者目标的体现,是所有者目标的外化。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它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它的目标也必然体现国家或政府的意志。就目前的情况概括而言,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盈利目标。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在这点上与非国有企业是一致的。它为

  了养活本企业职工,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国有企业必须具有盈利意识,事实也是如此。

  (2)社会目标。国有企业既然是国家所有,它最终要受到政府机构的控制,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肩负众多的社会目标,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如在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失业压力、调整产业结构、提供福利性产品和服务方面,国有企业都义不容辞。

  所以说,目前的国有企业肩负着政治与经济双重目标,这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是不适应的。那么企业的目标究竟如何定位?如果说合理的定位是企业放弃社会目标而专司盈利目标,那又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可以限制政府不把自己的目标强加给企业呢?

  3,股东权力行使难。股东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了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达到最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参会的各位股东,特别是拥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大股东拥有充分的企业内部信息、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2)具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股东努力工作,正确决策。

  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地虽有不同,但基本的思路是一致的。即政府成立一个类似于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国有资产。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设计出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满足上述两个基本条件。

  (1)股东(这里主要指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力的国有资产管理者)获取信息难。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要想获得决策所需的各种企业内部信息,比如财务状况、研发信息等必须由企业汇报。问题是企业会不会如实汇报?会不会顾忌商业秘密或其它因素而不完全汇报?更何况还有一些企业内部信息并不是能通过汇报这种方式获得。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大量的国有资产,涉及各行各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状况,不可能全面而准确的掌握各类市场信息。如此以来,由于缺乏足够的可用于决策的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难以在股东大会上有效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必然的结论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方面成为一个虚设或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2)缺乏有效的机制激励和约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与企业的领导者一样,同为政府所任命。在大家公认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者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又有什么机制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努力工作,为企业负责呢?

  上述分析发现,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无法找到,也不可能找到能代表国家行使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的人或者机构。即无人代表“国”行使“有”的权力。

  (二)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及其有效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关联企业等企业权益人之间有关经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涉及到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是以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以委托——代理形式实真正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高度分离。其核心是通过决策者之间相互制约,消除单个决策者的决策缺陷,最终使决策达到最优。关于该理论,其它文献已有深入分析,笔者不在赘述。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但是,它的有效是有条件的。最基本的就是:资本的所有者是对资本充满关爱的,为了追求资本利益而存在的私人。也就是说: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在私有产权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各种权利。因为只有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资本的所

  有者才有充分的理由和动力去关爱资本,对经营者才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因此,在我们这样的以国有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度,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就有必要在认识到法人治理结构效性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使目前最优的企业治理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相互融合,改革国有企业,解决国有企业制度缺陷的问题.

  二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可能性

  (一)一个理论命题及简单证明

  一个机构或个人拥有另一机构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某一界限时,拥有方将会全力以赴的为被拥有方工作,无论其控股与否,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将不会因其股份额的增加而增加。命题中的“界限”并非固定,会因其股份拥有者的不同而不同。

  该命题隐含着一个假设条件即:机构或个人的努力程度是有上限的。因为人的努力受到自己本身智力、生理等方面的限制,机构也存在着其运行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效用极限,他们不可能永远地更加努力地去工作。按照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委托代理模型中行为人的努力选择(effortchoice)可用如下函数关系来表示:

  E=F(A、C、S、e)

  其中:E表示行为人工作的努力程度A表示行为人拥有的股权份数

  C表示行为人努力工作的成本S表示行为人的自身因素

  e表示随机因素

  在该表达式中,e是系统随机变量,非人为可控制,C、S是行为人自身因素或由自身因素而决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那么,在行为人追求自己效用函数最大化

  过程中努力选择的时候,唯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就是他的财富即他拥有的股权份额。必然地,行为人努力工作的程度会随其拥有被拥有方财富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当行为人的财富达到一个足以使他选择最努力工作的数量时,再增加其财富数量对其激励将是无效的。同时,我们也无法证明这一界限与行为人控股的财富数量的排序有何必然联系。

  (二)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可能性

  在上述命题成立的条件下,依照相同的逻辑思路,可以得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要求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谋发展的股东控制并管理公司,而并不一定要求掌握股权最多的股东来控制公司。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建立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我们无法证明拥有股权最多的股东与最努力的股东不是同一行为人。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最大股东控制公司天经地义、理所应当。但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国有企业,可以证明控股方——国家并不能尽最大努力去管理企业,至少从制度上无法保证。明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保证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寻求一种机制,限制国家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使那些能尽自己最大努力的股东控制和管理企业,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内在要求的决策和管理体制。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是可以融合的。

  三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方式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已经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机制相融合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并且,二者有机融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基于

  此基本认识,笔者以前述命题思路为主线,本着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共赢的原则,仔细研究国有企业现状和已有的理论成果之后提出如下国有企业改革设想:

  (一)

  国家以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将部分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数家外国资本、民营资本等非国有资本,但最终的股权结构还是国家绝对控股。这样以来,在国有企业的内部形成了几只真正为了追求利润而存在的力量,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谋企业发展。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决策过程的科学性,使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运行。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优越性,还要求国家在最终的股权结构中控股。

  (二)

  国家放弃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日常运营中的表决权,同时保留在非常情况下的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力。如前所述,理论上找不到能真正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和个人,即使勉强找到一个,在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决策的有效性。然而,目前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如果国家不放弃表决权,必然的结果是在企业股东大会决策过程中,一个从制度上不能保证其有效性的决策占了优势,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相反,在国家放弃权利之后,引进的非国有资本便可按照科学的程序,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科学决策。

  上述“非常情况”是指:(1)非国有股东联合一起,做出一些合法但对国家利益严重侵害的事情时。(2)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出现危机或其他全局性的变故时。“非常情况”下国有股权的保留一方面避免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不是很完善而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国有经济在“非常情况”下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能力。

  (三)国家对企业派出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企业的日常运营并直接对政府负责,同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赋予小组成员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检查公司各种文件

  资料的权力。从制度上保证“非常情况”被查出的可能性。

  (四)当监督小组提供充分证据(充分的标准可以灵活确定,笔者认为较公允的方式是让独立的外部专家组来确定其是否充分)证明其他非国有股东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时,政府行使其股东权力,阻止该行为的发生或为国家追回不必要的损失。

  (五)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为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是为非国有资本创造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使它们可以顺利实现自己努力管理公司所得的报酬。如此以来,为非国有股东又增加了一个为获取资本利得而奋斗的目标,在资本市场上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通过锐意改革、努力管理使其所用有的股权升值,然后又退出投入下一个目标。非国有资本就像一个垃圾清理的机器,清除市场上不好的国有企业。

  可以看出,上述设想是突破了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利用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对资本关爱时的特殊情结,在公司内部形成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所要求的股东之间相互约束、谋求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了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融合.

  四

  关于上述设想的几点说明

  (一)非国有资本的“退出权”保护国有产权。

  在国有产权基础上,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一种隐含的长期和约关系,但是,当政府作为和约一方履行所有者职能时,它通过行使“退出权”惩罚企业的违约行为的威胁事实实际上是不可信的。因为,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一旦解除与企业的和约关系将

  承担巨大的潜在退出成本。因此,政府难以运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但是,在前述设想中,政府不必运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非国有资本的可能退出,从客观上保护了国有产权。在资本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和约关系中,为解决“履约问题”,和约双方都拥有终止和约关系的“退出权”作为惩罚性对策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免受他人侵害。如前所述,国家不能运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但非国有资本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它完全可以运用“退出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与非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紧密相关,非国有资本所有者“退出权”的行使,客观上保护了国有产权。

  (二)该设想是可以为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接受的资本的天性是追求剩余价值,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拥有资本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利润。但是,资本有效带来利润是有一定条件的,它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在目前的情况下,非国有资本一般数额较小,想获得规模报酬是很难的,即使对于一些国外的大公司来说,它们要想用较小的资本取得规模效应也是不容易的。然而,在上述的设想中,非国有资本注入到国有企业之后,它们获得了企业控制权或者可以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使企业按照自己的思路发展,使资本获得高于一般利润率的包含规模报酬的利润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方式是国家把国有资本以租赁的形式交由非国有资本所有者代为经营,只不过租金率是与资本运营状况完全正相关的。国家分担可企业的部分经营风险。非国有资本所有者获得的高于一般利润率的部分可以看作是其努力管理企业应得的报酬。另一方面,也即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企业或个人控制另外一个集体,对其经营者进行控制,促使努力工作的成本是很低的。在笔者就此问题所调查的四十三位企业集团负责人中,有四十位认为“只要多过问一下就够了”。最后,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国家还可以用某些灵活的优惠政策吸引非国有资本。因此,该设想是可以为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接受的。

  (三)该设想可以使国家、非国有资本所有者、企业、职工等多方共赢

  在这种设想下,国家爱把国有资本交给了对资本有天生关爱的非国有资本所有者运营。将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转换为正常情况下的现金流和“非常情况”下的控制权。在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并未虚置的前提下,盘活了国有资产,并可能获得利润,为社会保障资金寻找到了可靠的现金流入来源。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利用转让国有股权所得安置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活力的恢复,为整个宏观经济创造了良好的微观基础,对于资本市场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使整个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则因为资本运营而获得利润。企业因为政府放弃了在日常情况下的表决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为了追求利润而独立存在的实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对于职工来说,虽然部分人员可能会在非国有资本注入后的改革过程中失业,但政府可以用转让国有股权所得给予资助,使他们找到更合适的发展空间。

  五

  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到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但20多年的努力尚未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取得根本成功,原因在于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没有真正找到关爱资本,能为其负责的所有者代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虽然在我国涌现了一批非常成功的国有企业,如海尔、长虹等,但他们的内部治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企业的长期发展依然没有制度保证。

  按照本文的分析逻辑,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融合。但是,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融合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局限于已有法人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和原则,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而应对法人治理机构理论再认识,把握其理论精髓,有所坚持、有所突破。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坚持了法人治理理论中“只有存在相互约束与斗争的民主决策过程,才能产生最优决策”的理论核心。但笔者同时突破了“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管理并控制企业的股东应该是能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发展而工作的股东,不应当仅仅以出资比例作为判断标准,让出资最多者控制企业。在公有与私有的不同条件下,所有者对资本的关爱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我们无法证明对企业尽最大努力工作的股东与出资最多的股东不是同一主体,但在公有制条件下,这一命题很容易被证明。因此,在公司的权利配置中,仅仅按照私有制基础上的模式进行是不合理的,突破“同股同权”原则成为必要。同样,突破“同股同利”原则也是必要的。

  本文得出的另外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股东对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不与其持股比例成严格正相关关系,存在着一个来自主体本身的界限,越过此界限,股东为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将达到最大,不会再因为其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正是因为这一点,笔者在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设想中,主张并不一定要持股最多的股东来控制企业,“同股异权”。本文还提出了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具体设想。

  当然,文中所提到的国有企业改革设想主要是从公司治理机制的角度得出的。制度的完善只是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完善之后,还需要国家的其它配套措施改革的推进,留给企业发展良好的制度环境,企业也需要不断根据市场的供给、需求、产品、技术竞争的状况改进管理水平,灵活应对,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取胜。

篇五: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

  

  央企和国企的区别是一样的吗

  国企和央企的区别

  篇一

  央企都是国企,而国企未必是央企。国企是全国所有制企业的简称,包括央企在内。央企是中央直属企业的简称,全国目前央企一共157家,都是各行业的领军企业,例如中石化、中石油、中航等。

  一、央企与国企上属单位不同,为国资委直接管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任命;一般国企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有归口于中央其他部委的。简单说,地位不同,有如部长与市长之差别。

  二、央企多为规模超大的企业,看中国500强,上榜的国有企业,85%以上为央企,规模大,领导权利自然也大,员工福利应该也好。

  三、央企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四、央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会明确主业,基本会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大有可为垄断企业。

  综上所述,不管是待遇还是发展前景,当然是央企比国企要好。

  在我国,按国有资产的用途,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按政府的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

  央企与国企的区别

  篇二

  所有的央企都是国企,但国企不一定都是央企。因为,所谓央企是指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国资委等)的国有企业(央即中央,指中央人民政府),目前央企好像还有160多家。另外,现在各个省市国资委都有下辖的国有企业。在中国,各级国资委代

  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

  央企不同于国企之根本处在于:

  1、央企与国企上属单位不同,为国资委直接管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任命;一般国企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有归口于中央其他部委的。简单说,地位不同,有如部长与市长之差别。

  2、央企多为规模超大的企业,看中国500强,上榜的。国有企业,85%以上为央企,规模大,领导权利自然也大,员工福利应该也好。

  3、央企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4、央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会明确主业,基本会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大有可为。

  事业单位

  篇三

  事业单位是指依靠财政拨款的,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以前国有企业很难跟事业单位区分,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国家经过股权改革,把国有企业推上市场,国有企业也就以追求剩余价值为宗旨,不再是单单为了满足国家的生产做需了。简单的说,除了能得到国家的政策庇护外,国有企业在企业法人的广义范畴内。

  央企不同于国企之根本处在于:

  篇四

  1、央企与国企上属单位不同,为国资委直接管理,部分央企负责人是有中组部任命;一般国企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有归口于中央其他部委的。简单说,地位不同,有如部长与市长之差别。

  2、央企多为规模超大的企业,看中国500强,上榜的国有企业,85%以上为央企,规模大,领导权利自然也大,员工福利应该也好。

  3、央企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4、央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会明确主业,基本会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大有可为。

  国企的变迁

  篇五

  以前的国企,是用全国人民交的税养活一部分人的地方的代称。

  现在的国企,就是好几个有钱有权的中国个体户(主要是有权)把钱搅和在一起,以这个为诱饵套取全国人民的。钱的地方的代称(股民)。

  央企老总的行政级别

  篇六

  大家都知道,像南航集团的总经理是部级;股份公司总裁是副部,集团的副总经理也是副部。那么股份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又分别是什么级别呢?是副部还是厅级?

  中国南方航空的股份公司属于内部整体上市的形式,所以股份公司的级别完全由集团公司自己定的,可以派正部级干部任总裁,也可以是副部级或者厅级。通常来讲,集团公司其上市部分和集团公司本部应该是合署办公,通俗来讲也就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股份公司总裁通常()也由集团公司第一或者常务副总经理兼任。虽然从名义上来看副部级,但在集团内部可能是享受和集团总经理相同的待遇,同理可得,股份公司副总裁不管在集团公司兼任什么职务,都可以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待遇。

  国资委所属中央100多家企业里,老总大多数是正司局级。副部级的企业不多。如正部级别的中信集团还不是国资委所属。

  事实上,现在的国有企业D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正部级的很少,一般都是副部级和正司级,中信集团不清楚,但南航的一把手都只是副部级,不能因为过去的某个正部级干部担任了一把手、或者前身是正部级机构就断定现在也在正部级!

  个人以为很多特大型企业的老总都是副部级享受正部级待遇。因为很多企业的老总都是中管干部。中管干部中正厅级的不多。

  当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是国资委管的。那几个通信垄断企业是副部级应该问题不大。当然最终还是以文件为准。而且国有企业老总享受的经济待遇应该比部委的部级要高不少。

  国资委管理的100多家大型国企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骨干企业。但并不代表级别就很高,还是正司。

  国企和央企有什么区别

  国企和央企哪个好

  篇七

  首先,何为国企?

  所谓的国企,就是大家常说的国有企业,指那些国家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正常来说,如果国有投资或者是持股超过了一半,那么这个企业就可以被称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特点比较多,不仅仅具备商业性质,还具备公益性质,商业性质体现在追求资产的保值以及升值,而公益性质体现在调和国民经济。

  其次,什么是央企?

  所谓的央企,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中央企业,全名叫做中央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央企是国企的一小部分,是其中比较牛的一种分类。说的简单一点,国企的实际控股人是国家,所以基本上可以所是在为国家以及人民做事。细分下来,可以分为央企以及地方企业,央企的管理人一般都是国家,而地方企业的管理人是地方政府。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央企的福利待遇自然要比地方企业好一点。

  最后,国企和央企究竟有什么区别?两者哪一个待遇更好呢?

  首先,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就是所有央企都是国企,但是国企却不一定是央企。国企是全国所有制企业的简称,当然了,央企也包含在里面。而央企是中央直属企业的简称,基本上都是各行各业的领军企业,大家比较熟悉的央企分别是:中石化、中航天工业集团、中国银行等等。

  央企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大,而且央企的实力一般都很强,就500强榜单来看,能上

  榜的基本上都是央企。其实央企的规模一般都很大,所以经济效益自然也会比其他企业高。一个公司的经济效益比较高,自然也不会亏待员工,所以央企的员工待遇一般也要比经营性单位高出很多。

篇六: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

  

  国企可以成为家族企业吗

  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在本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国企通常由政府或者国家控股,其所有权属于公众或政府,其管理和决策往往受政府监管和干预。而家族企业则通常由家族成员控制或所有,其管理和决策往往受家族长辈或者家族成员所影响。那么,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像家族企业一样被家族控制呢?

  国企与家族企业的关键差异

  首先,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公众,而家族企业的所有权通常由家族成员或家族基金所控制。在国有企业中,决策权往往由政府官员或者董事会成员所拥有,其决策过程受到政治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影响。相比之下,家族企业的决策往往更加注重家族长远利益和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

  其次,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常是通过政府机构任命或者招聘产生,其管理层人员不一定与企业家族有关系。而在家族企业中,管理层人员通常是家族成员或家族企业内部选拔产生,他们可能具有更多的家族企业经营经验和背景。

  再次,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通常要受到政府政策、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其经营目标不仅仅是追求经济利润,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国家发展战略。而家族企业更加注重长期发展和家族财富的传承,其经营目标更加稳定和长远。

  国企成为家族企业的挑战

  虽然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有着明显的差异,但依然存在将国有企业转型为家族企业的可能性,但也面临一系列挑战。首先,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政治背景,家族成员很难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必须经过法律规范和程序。其次,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很难直接转变为家族企业的经营模式,需要进行结构改革和组织重组。最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政策影响下更容易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家族企业则更具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

  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在本质上存在着差异,国有企业转型为家族企业面临诸多挑战。虽然国有企业成为家族企业看似可能,但实际落实起来难度较大。未来可以在改革开放政策框架下,逐步探索国有企业与家族企业的融合模式,实现国有企业的家族化经营。

篇七:国有企业受政府控制吗

  

  国有企业有审计报告吗

  概述

  在中国,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由于国有企业具有政府属性和公共利益属性,其经营管理受到监管和审查的特殊重视。审计作为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全面检查和评价手段,也在国有企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国有企业是否有审计报告呢?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国有企业审计的目的和重要性

  审计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全面检查和评价,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利益最大化。国有企业是通过使用国家投入的资金或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审计可以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国有企业受到政府监管,审计可以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3.评估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通过审计可以评估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提出改进建议,推

  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审计对于国家、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特点

  国有企业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的主要表达形式,它记录了审计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建议。国有企业审计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结果。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主要反映,审计报告会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价。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审查,审计报告会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3.绩效审计结果。绩效审计是对企业的经营效果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审计报告会对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审计报告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报告具有权威性。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其审计报告具有政府背书和权威性,对外界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2.审计报告强调问题和建议。国有企业审计报告注重对问题的揭示和改进建议的提出,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3.审计报告关注公共利益。国有企业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审计报告也

  会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公众的影响。

  国有企业审计的实施和监督

  国有企业审计通常由审计机关或聘请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机关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专门机构,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审计机关会根据审计需要和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审计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价。

  国有企业审计的监督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的设置和评估,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财政部门则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进行监督,以保证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结论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控制和所有的企业,审计在其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有审计报告,并且审计报告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改进和监管监督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加强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减少风险、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注:本文所述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情况以中国国内情况为主,并不代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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