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最新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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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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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

  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

  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

  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

  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

  项;专业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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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

  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

  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

  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

  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

  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

  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

  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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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

  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

  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

  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

  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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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

  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

  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

  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

  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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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

  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

  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专业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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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

  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

  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

  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

  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

  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专业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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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

  (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

  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

  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

  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

  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

  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

  察机构报告。专业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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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

  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

  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

  相应的党纪处分。专业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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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

  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

  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

  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

  员参照本规定执行。专业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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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

  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

  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

  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

  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

  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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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最新版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社会经济建设计划的重要把握和推进者。企业领导干部不仅要担负起让企业按计划发展、做大做强、科学管理的重任,还要担负起让企业发挥廉洁从业、保持良好社会风气的责任。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规定了企业领导干部在廉洁从业方面必须遵守的各种规定。

  二、正文

  1.信贤慎,坚定不移践行“八个非常”要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坚持以“八个非常”为准,艰苦创业、求真务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开创节约型、环保型、走出去型、改革创新型现代企业文化。

  2.持廉洁自律,规范收受礼品。由于企业领导干部处于特殊的职位,因此,必须维护自身的公正性,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和收受礼品,规范收受礼品或其他物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要求。

  3.不断增强软实力,落实多项廉洁制度。企业领导干部应努力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企业廉洁从业制度,切实做到“亮剑”、“严查”,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增强廉洁从业软实力。

  4.持以重点为导向,实施廉洁从业举措。企业领导干部应重点关注企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做好重大事项廉洁审批,加大对经济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正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把廉洁从业放在重要位置,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廉洁从业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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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和效果。

  5.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努力弘扬正能量,自觉发挥表率作用,积极推动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

  三、结论

  企业领导干部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社会经济建设计划的重要把握和推进者,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在廉洁从业方面做出表率,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发展、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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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最新版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方面的积极作用,牢固树立公共利益至上、廉洁从政的理念,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履行社会责任,树立正确政治方向,确保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反对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行为

  1、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要求的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行为,一概不得搞形式主义,不得搞封建官僚主义。

  2、编制并宣传政策法规,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要求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反对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

  3、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坚持廉洁从政;严格纪律管理,坚决防止和惩处腐败问题;严明管理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精神,不允许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贯彻实行工资绩效配置

  1、统一实施工资和绩效配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技能考核、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应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领导干部的收入分配比例。

  2、工资要合理分配,不得拿政府或社会财力换取领导干部的个人福利,不得大额购买豪华汽车、高级住宅、奢侈品等花销,不得从事倒卖国家或企业的涉外投资等非正常经营行为。

  三、完善内部经营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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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经营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职责情况的审查,并就职责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2、加强内部监管,对可能引起腐败和违纪的行为加以防范,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国家、企业及其他当事方的重大决策和工作进展状况,并及时向事关部门做出报告。

  3、加强内部经营检查,定期对企业用人单位和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经营状况督察,及时查处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

  四、发挥主动作用,规范企业领导干部行为

  1、规范企业领导干部行为,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廉洁从政,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贿赠送、接受变相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亲友或任何不正当目的谋取受益。

  2、对待企业职工,要公正公平,尊重职工、保障职工权益;按照职工责任、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考核标准,合理使用职工,与职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

  3、规范企业领导干部日常开支,不得过度支出招待费用,不得购买豪华汽车、高级住宅、出国旅行等花销,不得私下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活动,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问责

  1、加强机构检查,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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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政策、财务等方面的督察,定期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3、严明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反纪律、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进行严格处理,坚决维护党的利益,不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本《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切实履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义务,做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发挥其正当作用的同时,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为企业的发展搭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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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最新版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禁止官员搞特权,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职务以外的财物,不得参与职务以外的商业活动。

  二、严禁官员搞官倒房产。不得利用任职职权擅自介入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更不得以其它方式违法占有国家土地、房屋或者国家和集体财产。

  三、禁止官员串通投标,不得与他人结盟等合伙,以共同投标等方式参加政府采购用品招标投标活动。

  四、禁止官员出入高消费场所,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搞贪污、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在高消费的娱乐场所消费,不得以其它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禁止官员校园收取贿赂,更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参加学校各种考试的成绩。

  六、禁止官员从事职业性诈骗,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职业性诈骗行为,同时也要求其他廉洁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国家和集体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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