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公司约谈记录(5篇)

时间:2024-08-30 10:15:02 浏览量:

篇一:国网公司约谈记录

  

  电力业扩廉洁谈话记录

  一年来,国网XX供电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和XX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全面贯彻“八项规定”,不断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依法从严治企,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担当,深入落实“两个责任”

  1.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落实“两个责任”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九项具体要求,建立了定期约谈、“签字背书”等制度,实现了上级党委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听取~下级党委(党支部)书记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的全方位覆盖。公司党委在健全制.度、细化责任、务实担当、层层传导上下足功夫,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使主体责任细化实化具体化。公司班子成员带头认真落实“-岗双责”,自觉履行廉政责任,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四违”问题。

  2.深入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公司各级纪委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完善并严格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办选人用人、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营销服务、集体企业管理等方面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规违纪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一旦发现,及时约谈、诫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篇二:国网公司约谈记录

  

  企业廉政谈话记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欢迎阅读!企业廉政谈话记录(一)

  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七月份以来,国网隆尧县供电公司纪委对重点岗位人员和各供电所长进行廉政风险提示谈话活动,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

  此次廉政谈话采取重点岗位人员面对面谈、基层单位负责人集体谈话两种形式进行,谈话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落实“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等,重点围绕约谈人单位在纪律约束和行为管控方面的“发热点”、“出血点”,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风险点以及风险隐患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沟通交流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和形势教育,给大家敲警钟、亮红线,并对廉政风险防范对策及如何提高遵章守纪意识等方面给大家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在开展廉政谈话工作前,该公司严格按照谈话组织程序,提前下发《廉政谈话通知书》,对谈话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等。并要求谈话对象在谈话结束后,根据约谈内容及工作要求,及时反馈风险隐患整改情况。通过廉政提醒教育这种方式,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坚守底线和红线,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做到了早预防、早打廉政“疫苗”,促进了党风廉政1/3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企业廉政谈话记录(二)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部门及职务

  记录人

  部门及职务

  谈话对象

  谈话内容:

  1、作为涉廉岗位,在岗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业,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更应该以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杜绝一切歪风邪气,加强自律。要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和考核。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岗位职责的利益。

  2、在设备的采购选型中应严格遵照公司的工程管理制度,采购申请及招投标制度的标准执行,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各项工作。严格履行询价(招标)采购程序,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在现阶段的管理提升中应着力于提高自身素质、秉持廉正从业的理念,做到以廉为荣、以贪为耻。

  3、在工程实施的监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及工程验收标准要求进行,做到公正、合法。对工程中出现的2/3问题应公正实事求是的进行处理,不损害企业利益。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对自己签认的各项验收等负责。

  4、作为管理全厂计量器具的专责,更应担负起计量器具的管理、校验及监督工作。全厂的结算计量器具如轨道衡、汽车衡等是重点监督对象,也是属于强制检定的对象。计量器具是否合格,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从近两年发生的涉廉问题来看,计量岗位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从业人员的岗位廉政也是尤为的重要。因此应保证自身清醒的头脑,抵制一切外来侵蚀,做到严格自律。

  意见及签名:

  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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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网公司约谈记录

  

  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全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员绩效管理体系,促进供电所提高工作绩效和管理水平,引导、规范员工个人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全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员绩效管理以企业战略为导向,通过对战略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的层层分解,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对各班组员工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物质利益和职业发展挂钩。

  第三条全员绩效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分类,量化考核;

  (二)统一规范,科学评价;

  (三)以人为本,强化激励。

  第四条全员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分级管理是指各班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其中:公司领导考核是指公司绩效经理人对供电所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一线员工(班组成员)的绩效考核由所长考核。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宣化供电所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设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分解落实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下达的年度业绩考核任务;制定供电所全员绩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电所设立绩效考核小组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汇总考核指标和考核意见等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供电所设置兼职绩效考核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考核工作。负责提出本所专业考核指标,适时修订考核评价标准,提出考核目标建议值,分析监控指标的完成情况,配合绩效办公室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上报供电所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和奖金分配上报工作。

  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和一线员工实行绩效经理人制度。绩效经理人一般由所长直接担任,是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与员工确定绩效目标、签订绩效合约、实施绩效评价、进行沟通反馈、制定改进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供电所负责人是一线员工的绩效经理人。

  第三章管理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供电所负责人副职由供电所负责人正职直接考核。

  第十二条供电所实行关键绩效指标、重点(专项)工作

  任务、综合评价和专业管理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按考核周期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供电所月度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关键绩效指标、重点(专项)工作任务、综合评价和专业管理考核四部分组成(见附件13、14、15);其中:协同办公系统应用、同业对标、党群工作等专项工作执行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下发的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指标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和重点(专项)工作任务指标。关键绩效指标是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用科学的方法量化分解为经济技术指标(KPI)。供电所将关键绩效指标按县公司下达指标进行岗位职责分工下达,用于衡量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表现,参照《供电所关键绩效指标库》(见附件13)内容选取。重点(专项)工作任务由供电所确定的年度重点(专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安排和确定事项分解形成,同时包括上级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而交办的重要临时任务等内容。

  (二)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政治素质,重点对员工管控能力、破解难题等工作表现给予评价。

  (三)专业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党风廉政建设、优质服务、日常管理工作质量等。考核依据见表《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考核分从

  个人考核得分后加分、扣分。

  (四)个人考核系数:所长档为1.3,副所长档为1.2,安全质量监察、班组长档为1.1,其他员工为1.0。

  第十四条每月3日前,供电所员工向绩效经理人提交工作绩效工作完成情况表和考核建议。5日前,绩效经理人根据被考核人上月度实际完成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数量,结合其劳动纪律、工作态度以及考核建议,进行月度绩效考核评价,兼职绩效考核员负责汇总员工考核评级情况,将《供电所员工月度绩效考核汇总表》(附件3)上报绩效办公室。

  第十五条员工带薪休假、工伤假、外出培训学习不超过半年的,月度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奖金计发。

  第十六条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当年各月度绩效考核平均分值(60%)、年度绩效合约考核得分(30%)和绩效经理人评价(10%)综合计算。

  第十七条年度绩效考核程序每年2月25日前,绩效经理人与员工签订绩效合约(见附件5、6),确保全员覆盖。次年1月10日前,绩效经理人根据上年度员工各月绩效考核情况,结合年度绩效合约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绩效办公室上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章一线员工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一线员工绩效考核是指对公司属从事一线工作的供电所员工的考核。

  第十九条供电所员工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工作积分制”考核方式(附件16、17)。一线员工绩效考核按考核周期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一线员工月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考核(80分)和劳动纪律考核(20分)两部分。

  (一)工作任务考核由员工考核期内完成分项工作积分汇总后加权计算得出。一线员工分项工作积分依据工作标准分值、员工在任务中担任的角色及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计算得出(具体方法见附件7)。工作标准分值依据工作任务类别、难易程度、技术含量等因素,可将班组全部工作任务分成关键、重要、中等、一般和较轻五个等级,分别设立标准分值10分、8分、6分、4分、2分。积分标准分值应由班组全体成员讨论提出,并经所在单位综合平衡后确定(班组“积分制”工作标准分值可参考附件16)。角色系数按照班组成员在同一个任务中担任的不同角色以及所付出劳动的不同情况,可将员工分为负责人、主要操作人、次要操作人、辅助操作人四类,分别设立角色系数1.2、1.0、0.8、0.6。工作质量评定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工作质量评定标准按照附件13执行。一线员工工作任务考核得分为考核标准分(80分)乘以工作积分权重,其中工作积分权重由员工分项工作积分汇总后,根据员工个人工作积分在班组所有员工工作积分的分布情况差

  值计算得出。

  (二)相同工作或临时工作的积分,按照一个工作日完成的工作量积分,具体一个工作日完成的工作量大小由绩效经理人确定(各单位根据工作量,可以累积加分或从总分中加减考核)。

  (三)劳动纪律考核依据员工在考核期内考勤和工作态度进行量化积分。

  第二十一条一线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程序次月3日前,一线员工根据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填写并提交《一线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表》(见附件8)。绩效经理人在5日前,根据被考核人上月工作完成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并结合当月劳动纪律和工作态度,进行月度绩效考核评价,提交绩效办公室备案。20日前,一线员工所在单位向绩效管理办公室提交月度绩效考核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一线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供电所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当年各月度绩效考核平均分。

  第二十三条一线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程序每年2月25日前,各级绩效经理人与员工签订绩效合约(见附件6),确保全员覆盖。次年1月15日前,绩效经理人向绩效办公室上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1月20日前,一线员工所在单位向绩效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绩效考核汇总表,并兑现年度绩效薪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全员绩效管理工作流程由制定绩效计划、分解考核目标、签订绩效合约、绩效跟踪辅导、绩效考核评价、绩效持续改进、绩效结果申诉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都必须贯穿有效的绩效沟通。

  (一)制定绩效计划。每年10月20日前,供电所根据单位要求启动下一年度绩效计划编制工作,研究拟定关键绩效指标和重点(专项)工作任务建议,11月10日以前提交下一年度关键绩效指标考核目标建议值和文字说明材料,报相关考核责任部门。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二)分解考核目标。每年年初,根据与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签订的年度绩效合约以及国网高台县供电公司年初工作会议确定的年度重点(专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并确定所属部门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供电所根据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将考核指标、工作任务分解到员工。

  (三)签订绩效合约。每年2月25日前,供电所组织全员签订绩效合约,并确保全员覆盖。

  (四)绩效跟踪辅导。供电所绩效经理人全程跟踪绩效计划进展情况,及时纠正员工行为与工作目标之间可能出现的偏离,寻找绩效问题与原因,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辅导,促进绩效计划的实现。

  (五)绩效考核评价。供电所绩效经理人根据绩效合约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及评价标准,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对被考核人的工作绩效按相应考核周期进行评价。

  (六)绩效持续改进。供电所绩效经理人应与被考核人定期就考评结果进行面谈交流,分析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计划。对于供电所员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面谈。(附件11)。

  (七)绩效结果申诉。被考核人如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由本人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2日内,向绩效经理人提出书面申诉(附件12),供电所绩效考核小组在接到《绩效考核结果申诉表》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供电所建立全员绩效考核看板制度,实施绩效考核的全过程监控,并按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在供电所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和累计绩效等级积分是绩效薪金发放、人才选拔、升迁竞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绩效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保存各类绩效合约、绩效考核表、绩效反馈面谈表、绩效考核结果申诉表、绩效积分台账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供电所(绩效经理人)所长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由公司领导、部门根据高台县供电公司要求进行综合评价确定。

  第二十九条供电所所长及员工年、月度考核结果,按得分顺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强制分布,原则上,A级占比30%、B级40%~45%、C级25%、D级5%以内。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绩效管理委员会认定,当年、月绩效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1.当年、月绩效考核总得分低于70分;

  2.当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

  3.根据《甘肃省电力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试行)》(甘电司人资〔2007〕723号)规定,被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供电所被评为A级,其所在班组当年A级员工比例可上调至35%;供电所被评为D级,其所在班组当年A级员工比例则下调至25%。

  第三十条建立员工年度绩效等级积分制度。员工按照年度绩效等级进行累计积分,A级积2分,B级积1.5分,C级积1分,D级积0.5分。

  第三十一条一线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其绩效薪金挂钩,绩效薪金采取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兑现的方式。

  (一)员工月度、季度和年度绩效薪金标准结合工资总额管控情况进行均衡发放或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二)一线员工月度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考核得分计算发放,季度和年度绩效奖金根据所在绩效等级对应的绩效奖金分配系数进行发放;绩效奖金分配系数分为“A、B、C、D”四个等级设定为:1.1、1.05、1、0.5。

  (三)员工绩效薪金不低于薪酬收入总额的40%,同一层级员工之间,一般情况下月度绩效薪金差距控制在200元左右。

  (四)管理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的绩效考核结果与其个人绩效薪金及所在管理部门、班组的绩效薪金总额直接挂钩。

  第三十二条员工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级或近三年累计绩效等级积分达到5分及以上,方可推荐参加上级单位人才选拔;近两年绩效等级积分达到3分及以上,方可参加上一等级职称评定;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级及以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级,优先安排参加发展性、提高性培训;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必须脱产参加所在岗位要求的技能、业务等基本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在此期间绩效考核得分计0分,停发绩效薪金。

  第三十四条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不低于B级,是遴选专家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直接取消专家人才称号。

  第三十五条连续3年绩效考核等级为A级的员工,应根据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提供岗位锻炼机会。连续3年绩效考核等级为A级的员工,经公司绩效办公室审批,可由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供电所每年评选的A、D员工名单,报公司绩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在月度绩效考核中连续两个月考评为C类的供电所,由公司分管领导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在月度绩效考核中连续三个月考评为C类的供电所,由公司经理和党总支部书记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在月度考核中因各类通报被强制纳入C类的单位,从月度重点(专项)工作中扣5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宣化供电所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2月起执行。

篇四:国网公司约谈记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5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物资类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具体还包括供应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公司直属单位及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1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

  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三)

  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

  (四)

  负责总部招标采购范围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

  总部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参加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

  (一)

  国网安质部负责报送设备全寿命周期内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事件)等信息;

  (二)

  国网运检部负责报送设备运行环节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设备故障、家族性缺陷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三)

  国网营销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计量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四)

  国网农电部负责报送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五)

  国网基建部负责报送基建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交货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六)

  国网交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交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七)

  国网直流部负责报送总部直管直流工程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电网设备材料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

  (八)

  国网信通部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通信、信息网络、计算机软硬件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信息及信息化项目设计、开发、实施等服务质量问题信息;

  (九)

  国网法律部负责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十)

  国网后勤部负责报送总部办公用品等大宗通用物资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

  (十一)

  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

  (十二)

  国调中心负责报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继电保护3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信息。

  第八条

  国网物资公司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招标采购等工作中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发生不良行为的物资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九条

  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电网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国网新源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电源类物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他直属单位负责向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报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车辆等物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省公司物资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向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

  (二)

  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信息发布;

  (三)

  负责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收。

  第十一条

  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省公司法律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并参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验收。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在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中分别给予暂停中标资格2-6个月、取消中标资格1-3年(黑名单)、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暂停对供应商中标资格。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所有物资品类的招标采购中均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属省公司招标采购范围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总部可根据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

  (三)

  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

  (四)

  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六)

  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七)

  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八)

  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

  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四)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六)

  有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两个月内重复发生五、六级设备事件的;

  (二)

  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三)

  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四)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五)

  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

  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一)

  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二)

  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四)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五)

  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六)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一)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二)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三)

  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四)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一)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

  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

  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四)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一)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二)

  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2个月)内,同时发生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时间自公告当月起开始计算。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没有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结束。

  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物资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减轻处理,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可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遵循如下要求:

  (一)

  总部及省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及时收集职责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二)

  省公司物资部及时收集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反映的供应商在诚信、产品质量、交货、服务等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组织有关单位约谈供应商,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审批与发布遵循如下要求:

  (一)

  属总部招标采购的,总部相关专业部门、省公司物资部于单月10日前将经核实确认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支撑性材料反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格式见附件1、2)。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于单月25日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1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示。

  (二)

  属省公司招标采购的,由省公司物资部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并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

  (三)

  在集中招标评标期间,如供应商产品发生故障或事故,在原因未查明前,可先进行暂停中标资格处理。待原因查明后,若非供应商责任,应立即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若属于供应商责任,按本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已暂停的时间应计入处理时间。

  第三十条

  供应商整改与验收遵循如下要求:

  (一)

  物资部门在公布对供应商的处理情况的同时,应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并于供应商提交整改报告(格式见附件3)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5)。

  (二)

  供应商整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供应商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向业主单位或有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并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质量调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处理或更换,赔偿由此引起的附加调试配合等费用,并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对于存在批量质量隐患或家族性缺陷11的产品应全部免费召回或积极配合业主单位进行治理。

  3.

  对于交货问题,供应商应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

  4.

  对于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承诺。

  (三)

  供应商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物资部门提出对供应商解除处罚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对本细则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做具体规定的供应商其他不良行为,依据公司认定的情形,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挂网试运行设备、新研制设备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物资,其发生的质量问题不纳入本细则考核范围,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539号之国网(物资/4)249-2014)同时废止。

  12附件:1.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报告(模板)

  2.供应商约谈记录表

  3.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

  4.关于××供应商整改验收情况的报告(模板)

  5.关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13附件1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报告(模板)

  总部部门/省公司名称

  供应商名称

  物资名称

  招标批次

  投运时间

  (适用于已投运设备材料)

  总部部门/省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供应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规格型号

  工程(变电站/线路)名称

  发生问题时间

  含电压等级

  问题描述

  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条理清晰,说清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故障:包括故障等级、故障具体情况;

  交货问题:采购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约定交货时间、实际交货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抽检质量问题:包括合同数量、抽检数量、不合格数量、不合格的关键参数要求值和实测值等。

  其他问题:包括诚信、服务等。

  问题描述内容与附件2保持一致。

  对问题或故障原因的分析,可从设计、工艺控制、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包装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原因分析要清晰,明确责任方。

  原因分析与附件2保持一致。

  原因分析

  约谈供应商

  约谈时间、主要内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情况

  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建议按《细则》××条××款进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总部××部门/××公司××部(盖章)

  年

  月

  日

  14处理建议

  附件2供应商约谈记录表

  供应商名称

  约谈时间

  总部部门/省公××部门/单位××姓名;

  司参会人员

  供应商参会人员

  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条理清晰,说清楚问题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故障:包括故障等级、故障具体情况;

  交货问题:采购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约定交货时间、实际交货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抽检质量问题:包括合同数量、抽检数量、不合格数量、不合格的关键参数要求值和实测值等。

  其他问题:包括诚信、服务等。

  对问题或故障原因的分析,可从设计、工艺控制、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包装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原因分析要清晰,明确责任方。

  ××部门××姓名;

  问题描述

  原因分析

  处理情况

  当前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进展情况(包括结果)

  约谈双方意见

  总部部门/省公司的要求及供应商承诺等

  注:该约谈记录作为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依据。

  总部部门/省公司物资部(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15附件3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

  (供应商使用)

  国网物资部(××省电力公司物资部):

  我公司接到关于××问题的通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

  (填写具体整改的措施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问题的描述。

  2、对问题的处理措施。

  3、防止发生类似问题所采取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具体管控措施。

  4、对今后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承诺。

  请予以验收。

  供应商(盖章)

  年

  月

  日

  16附件4关于××供应商整改验收情况的报告

  (模板)(总部相关部门或委托单位/省公司物资部使用)

  国网物资部:

  ×年×月×日,××供应商供应我公司的××工程××产品,出现了××问题。供应商已经对问题产品进行了处理,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并由××公司(或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现汇报如下:

  (六)

  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实施单位或部门,验收的组织方式;供应商做了哪些具体措施等)。

  二、意见和建议

  (供应商的整改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总部相关部门或委托单位/××公司物资部(盖章)

  年

  月

  日

  1附件5关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报告(模板)

  (提报单位使用)

  ××公司物资部:

  ×年×月×日,××供应商供应的××工程××产品,出现了××问题。供应商已经对问题产品进行了处理,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我公司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现汇报如下:

  一、事件情况

  (简要描述事件经过,如产品发生问题的时间、地点、情况等)

  二、供应商整改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

  1.供应商对问题产品的具体处理情况,如产品处理完毕后已投入运行的,需提供该产品的运行分析报告;如产品存在共性问题,需提供供应商对同类型、同批次产品的排查和处理情况;

  2.供应商在管理、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的措施,是否能够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

  三、意见和建议

  (供应商的整改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要求,需写清供应商未完成整改的具体情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8

篇五:国网公司约谈记录

  

  案例分析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束雄英一、案情简介近期,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江阴市某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多收用户电费。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三、法律分析根据《关于公布〈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执行政府定价。为贯彻落实《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10%”、《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连续几次发文,不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0.7954元/千瓦时;《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89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0.7757元/千瓦时;《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13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0.7521元/千瓦时,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0.7364元/千瓦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调整为0.7054元/千瓦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江苏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调整为0.6715元/千瓦时。疫情期间,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核实,该商业街用户用电采用的是转供电方式。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电分公司按该商业街总表向物业公司收取电费,物业公司根据各用户分表电量向其收取电费,用户电费缴纳采用的是先用后付费方式。物业公司与用户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就电费单价标准签订合同或协议。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物业公司向用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向大部分用户收取电费的单价标准为1元/千瓦时,另有三家用户,电费单价标准分别为1.1元/千瓦时、1.15元/千瓦时和1.2元/千瓦时。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电分公司向物业公司总表收取电费的标准与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标准一致,并随着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标准同步降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电分公司向物业公司用电总表降低用电收费标准后,但该物业公司向商业街各用户分表收取电费标准未改变。经过用户电费收费金额汇总计算,该物业公司向商业街用户(多为地产户)收取的电费总额比其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电分公司缴纳的电费金额多。《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3期55案例分析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规定: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按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中规定“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中更加明确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该物业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超过了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且其缴纳的电费未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该物业公司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决定对该物业公司责令整改,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同时要求该物业公司跟用户签订好用电合同或协议。四、案件启示(一)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行政指导。2018年以来,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先后6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但部分转供电主体和用户对电价的政策还不熟悉,使得实际操作中部分转供电主体未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终端用户未享受到降价红利。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宣传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和价格行为规范,通过微信公众号积极转发上级有关政策,发放《关于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函》200余份。并集中约谈相关物业公司,对各转供电主体进行政策指导,帮助提高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意识,督促转供电主体落实好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二)强化部门合作,底数清、情况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供电部门合作,对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了全市转供电主体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2020年对江阴市辖区内50家转供电主体建立了台账,准确记录基本信息、结算电价、加价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增减变化等信息,并进行了集中约谈,检查了其中的30家转供电主体,立案查处3家。(三)开展相关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除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外,还举一反三,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总表供水收费检查,检查总表供水主体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在总表供水环节收取物业合同中明确由总表供水主体承担的共用设施用水损耗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总表供水价格秩序,切实降低终端用户用水成本。下一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厂中厂”中厂房、场所出租业主的电费收取行为进行检查,努力将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巩固扩大降费减负效应,切实降低个体工商业主和小微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更好发展。(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3期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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